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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 | 《民法典》新规对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影响
发布者:admin    信息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23-05-26     浏览次数: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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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赋予了民事主体各项权利。法典之所以称为“典”,即在于其规模宏大,位阶庄严。我国民法典历经70年历程,经过4次起伏,两个阶段,某种程度来说,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终极梦想,2021年1月1日的施行,让我们开启了民法典的新时代。

民法典自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九部民事单行法将同时废止,相关规定延续、优化后分列于民法典的各编之中。认真研析民法典新规,对于防范建设工程履约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除具有一般产品共有的质量特性,如性能、寿命、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等满足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及其属性外,还具有特定的内涵。这个内涵即指工程质量是满足业主需要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综合。工程质量作为工程建设的核心研讨话题,明确的质量标准在竣工验收、解决工程质量争议、确定违约责任等问题上起到了关键作用。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将工程质量标准放在“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的重要位置,此外还要求对于工程材料、设备约定相应质量标准。但是发承包双方实际签署合同时往往使用“合格”“符合国家标准”等词语笼统概之,甚至没有进行约定,成为了争议的根源。原《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该规定虽然明确了质量标准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则,但分类较为粗糙,给法律适用造成了许多困扰。例如:碳素结构钢等许多工程材料只有推荐性国家标准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那么在对工程材料的质量产生争议时,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属于合同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的标准?《民法典》新规中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该条款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对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的处理规则进行了细化规定,对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进行了区分,解决了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典》实施后对建设工程法律适用带来的影响远不止于此,面对浩瀚如烟的法典体系,我们只有增强法治工作意识,不断强化学习、更新自身的法律知识储备,才能有效识别提前介入防范,最大限度规避建设工程合同履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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